三、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系统效能
在政府统筹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系统运行模式。系统建设完成后要切实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努力降低后期运行成本,积极提高系统的应用效能。切实防止出现“重建设、轻维护、轻应用”的问题,按照“谁投资建设,谁进行维护”的原则落实系统维护责任,加强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各地在系统运行中要强化信息收集、分析,把系统建设和应用纳入有关部门信息化建设范畴,利用系统提高执法效能,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公共安全图像系统的信息使用要严格规定,遵守相关使用制度。注意研究与其他行业、区域内部报警系统的资源整合问题,按照自愿的原则接入共享平台,扩大系统的覆盖面。在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要根据服务于城市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在准确把握部门联动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同时,公安部门要结合系统的运用完善内部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和报警、出警等各项便民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社区配合协作,使科技力量创造出最佳的社会效能。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圆满完成系统建设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系统建设作为社会治安防控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研究解决系统建设中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技术问题和涉及网络安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力量,大力宣传安全技术防范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打造系统建设及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系统建设技术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统一制订下达。各地的具体规划实施工作要在市公安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应用需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搞好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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