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失职”物业将担责

 

全市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


    近几年来,北京市区电子眼数量迅速增加,除交管、公安执法部门安装的电子眼外,大量社会单位、个人也利用电子眼满足安保等多个方面需求。据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防保安管理处处长初京介绍,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已安装电子眼26.5万余个。本次普查,是北京警方近四年来第一次。
    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将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

 

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罚3万

 据内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单位安装的电子眼,均有明确的拍摄范围限制:个人安装的摄像头,禁止安装于公共场合,否则即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安装的摄像头,一旦用于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即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的,如摄录侵犯他人私隐的图像资料的,由公安部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万至3万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此外,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眼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被依法追究责任。“比如居民小区公共区域现在有很多电子眼,但当公共区域发生了重特大刑事案件,电子眼却未记录犯罪画面,物业公司就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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