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夜市开张需申请 特色商业街区管理规范出台
来源:城市文旅    发布时间:2023-11-29 23:41:22

  昨天记者从市商务委获悉,市商务委日前制定《关于天津市露天夜市规范发展的意见》,旨在逐步加强露天夜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夜市开办单位一定要具备以下门槛,即具有法人资格或政府派出机构;有与夜市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夜市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洁等规章制度。夜市开办单位应向当地区县夜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业。同时,夜市开办单位还要设立夜市管理机构。

  开办夜市应实施如下规范管理:一是夜市地点应具备水电设施完备,交通疏导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扰民,无污染的门槛;二是夜市区域应当整齐划界,明确四至范围,经营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摆放;三是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上市、收市;四是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须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亮证经营;五是饮食经营的设施、原材辅料及餐具一定要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一定要使用专用工具取送;六是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七是夜市管理机构必须设专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随时清洁路面卫生,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做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八是夜市应设置停车场和存车处,设专人管理;九是夜市应设立公厕并有醒目标志,配备人员随时清洁卫生。

  对夜市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行为要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对夜市内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夜市管理机构。凡未经登记、自发形成的夜市,由区县综合执法部门按违规市场予以取缔。已经登记的夜市,凡因检查不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无效果的,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

  由市商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规范》日前出台,对本市特色商业街区设置要求及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市商务委有关负责的人介绍,特色商业街区设置选址应符合天津市的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设备设施要求应有良好的照明、排水等设施,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应设有公厕,公厕的数量、面积、条件应与街区面积、条件相匹配。应有垃圾分类回收及简易处理设施。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夜景灯光应当符合街景规划,与街区的总体环境、格调相协调,同时应当符合有关节能的要求。店外所有凸出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并保证功能良好。商店门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街区总体风格保持协调。

  特色商业街区应设有消防通道,有各种明显规范的消防标志。设立消防组织,有火灾应急预案,确保有效运转。易燃性、易爆性商品实物不得在特色商业街区展示。在安全方面,要求特色商业街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街区应设有治安值班室。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迅速启动。要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撤离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施等。根据真实的情况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应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和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某些特别活动区域实施监控和录像。

  在特色商业街区经营活动管理方面,进入特色商业街区的经营单位应符合特色商业街区总体定位。经营同类商品或相关服务的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特色商业街区店铺总数或营业面积总数的50%以上。

  市商务委日前制定了《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对本市特色商业街区的职责权限及认定命名做出具体规定。对已经命名的特色街,如发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标志牌并在媒体公示。

  在《办法》中,对特色街认定命名所应具备下列门槛做了如下规定:即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设计和商业网点规划,经营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的潜在能力。配套设施齐全,购物环境舒适。经营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文明诚信。同时,对全市特色街将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不得自行命名特色街。特色街的审定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市发改、财政、工商、公安、卫生、市容、质检环保等职能部门将本着促进特色街繁荣发展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和监督特色街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管理上的水准。对新建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命名的特色街,市、区县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经营管理规范,在国内外及其消费者中商誉良好的特色街,将积极宣传,扩大影响。对已经命名的特色街,如发生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将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标志牌并在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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