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门源县达坂山观景驿站托管式经营实施方案
来源:资质荣誉    发布时间:2023-12-27 10:31:30

  为促进门源县全域旅游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升县域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将景区效益最大化,方便景区管理,拟对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

  为保证达坂山观景驿站托管式经营竞价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特邀请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门源回族自治县金门源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竞价小组,对达坂山观景驿站托管式经营竞价进行全程竞价评标,评出经营主体。由门源县委员会、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对此竞价过程做全面监督。

  (一)受委托人负责达坂山观景驿站1号旅游公厕、2号旅游公厕、观景驿站停车场及附属设施、达坂山山底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卫生。

  我局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提交了《达坂山观景驿站做竞价托管式经营的请示》,建议将达坂山观景驿站做竞价托管式经营。会议原则同意对达坂山观景驿站做竞价托管式经营,最低报价为20万元,托管期限为一年,托管期满后每年进行竞价托管。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精神,我局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我局隶属的门源回族自治县金门源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以面向社会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委托方,竞价时最低报价为20万元,最终选定的委托方在公示期满并签署协议后的3个日历天内将费用一次性转入委托方对公账户。

  1.委托方享有对达坂山观景驿站(原有固定资产、国有建筑物等)的所有权、经营服务指导权。

  2.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达坂山观景台经营期间负有监管责任,受委托方须服从委托方的管理及要求,自觉维护门源旅游形象,不得出现欺客宰客、殴打谩骂游客等行为。若接到投诉,经核实后,受委托方应按500元/次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出现两次以上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受委托方费用。因受委托方违约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委托方除应按本实施方案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就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受委托方在委托方统一规划后负责对售卖摊点进行统一服务管理,售卖摊点不得突破60个,不得影响达坂山观景台的正常秩序及美观。

  4.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好托管服务中非因受委托方原因引发的民事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

  6.委托方享有对景区的监督检查权,受委托方如果存在损坏景区资产的情况,委托方经核实后有权要求受委托方按原貌进行恢复,没办法恢复的受委托方按委托方制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新建。同时,受委托方应按500元/次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出现两次以上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受委托方费用。因受委托方违约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委托方除应按本实施方案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就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签订协议、公示期满且费用一次清后,受委托方及时进入驿站履行托管服务,受委托方开展服务时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着安保服、佩戴工作证,收取费用。

  4.受委托方享有达坂山观景驿站停车收费权,但不得随意更改停车场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达坂山观景台停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收费标准为小型车(9座以下)收费5元,中型车(9座以上20座以下)收费10元,大型车(2座以上)收费15元)。协议履行过程中,门源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场收费标准做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收费批复文件为准。受委托方收取摊位卫生费时应按照每个摊位每月100元收取,不得收取摊位费,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5.受委托方在托管服务期间负责每天对达坂山驿站的垃圾清运工作,不得将垃圾堆放,影响生态环境,破坏全县旅游形象。

  6.受委托方聘用员工及设定售卖摊位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当地贫困户(第一先考虑大滩村、下大滩村、东铁迈村、西铁迈村贫困户,只允许贫困户自己经营,若发现私自转让摊位者,立即取消经营资格、不退还摊位卫生费且今后不再考虑安排摊位),聘用人员一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服从甲乙双方管理。

  7.受委托方在托管服务期间对达坂山观景台及周围山体、山上停车场及两个旅游厕所、山下停车场的环境卫生需派遣专人进行清理维护,保证观景驿站及周边、附属设施干净整洁。

  8.受委托方在托管服务期间对旅游厕所内的设施要定期维护,若在托管服务期间旅游厕所发生损坏由受委托方负责维修赔偿。

  9.受委托方在托管服务期间只限于收取停车费、摊点卫生费,其余收费一律不允许。

  10.受委托方在托管服务期间对各摊位负有管理责任,各摊位摊主在经营过程中若与游客发生矛盾冲突,受委托方必须第一时间进行协调沟通,不能协商解决的第一时间告知委托方。

  11.受委托方不得擅自新建、改建观景驿站内任何建筑物或设施,若确实需要,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12.受委托方负责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财产保护制度,停车场收费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13.受委托方负责景区道路、木栈道、仿木护栏、标示标牌、太阳板供电系统、门禁系统、路灯、装饰麻绳、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完善。

  14.受委托方负责为委托方开发的景点营造良好的环境,落实好国家、省、州、县等各项相关的优惠政策,受委托方依法为聘用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若聘用人员发生人身意外等伤害,由受委托方全权负责处理,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得拖欠聘用员工的工资。

  15.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委托方不得将本实施方案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人。

  (一)受委托方未按本实施方案的约定收取停车费、摊位卫生费的,每出现一次,应按1000元/次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出现两次以上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托管协议,且不退还受委托方费用。因受委托方违约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委托方除应按托管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就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委托方未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约定履行其它义务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委托方立即改正。经委托方指出受委托方拒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受委托方费用。因受委托方违约行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委托方应按托管协议总额的30%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委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达坂山观景驿站托管式经营竞价过程中,门源回族自治县金门源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及理事做好服务相关工作。

  (二)严格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到场参加竞价公司只可派1-2人参加本次竞价,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登记有关信息(到青之前14天有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有无接触史、有无湖北旅居史、有无境外旅居史)及体温检测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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